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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拥有“见义勇为”的冷静与机智

时间:2007-12-20    浏览:

在一连串代价昂贵的孩子见义勇为事件面前,我们有必要再次发出倡议,让孩子拥有足够的冷静与机智吧!

  但现实是,这种呼声总会被大力宣传孩子舍己为人、甘于献身精神的报道所淹没。据说,《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个少年儿童救人身亡的事迹,并且这是在教育部已经废止《中小学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条例的情况下发生的。

  让孩子们拥有更多的冷静和机智,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应该说,孩子敢于和勇于在关键时刻“奋不顾身”,很大程度上,是来自社会上对英雄无畏精神的宣传影响,细究诸多的宣传事例,我们会发现在不经意间,已将少年儿童升格为无畏的、身强力壮的青年或壮年。从建国以来涌现出的几十名典型少年英雄,诸如救火、救灾、救牲畜,甚至救火车等的事例中,都可以看得出来。显然,对于缺乏足够机智与体能,缺乏足够自制自救能力的少年来说,显得既冷漠,又荒谬。

  让孩子拥有冷静与机智,懂得生命的重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要求。查阅相关书目,发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它首先强调的是“勇为”者本身的自制与自救能力,否则,并不能达到救人救己的目的。这也是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救灾,以及制止行凶暴徒等高度危险活动的初衷。因为帮助未成年人确认自己的能力,并从小熟悉哪些该做,哪些能做、哪些暂时还不益参与其中,认识到任何的荣誉和称号都远不如生命的存在重要,才是我们和社会对他们真正爱护和尊重的体现。

  让孩子拥有“见义勇为”的智慧和冷静,并不有悖于国家宣传和培养英雄精神与英雄行为的原则。国务院虽然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中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但同时也规定“严禁让未成年人去承担他们本身不能承担的义务和不能承担的行为”,可见,国家的行政条例和行政行为,正是出于对少年儿童的爱护和保护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褒扬手段。

  让孩子拥有见义勇为的智慧和冷静,最主要的是及时纠正我们以前对英雄人物所具年龄等特征不加区别的宣传做法,而是要给他们正面的辅导和教育,要督促他们用科学的方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和见义勇为的成果,否则,在不顾孩子身心特点,不顾法律精神的冷面孔下,造成的极可能是“少年英雄”的畸性心理和短命悲剧。